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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火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上诉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45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杭州市滨江国土分局作出(2017)第0000701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载明:“来某火:经查,你单位(户)在滨江区××沿街道××社区××段木材店占用了约100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建(构)筑物面积约100平方米。我局认为,你单位(户)的上述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户)立即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原审原告来某火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杭州市滨江国土分局作出的(2017)第0000701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首先,《土地管理法》(2004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杭州市滨江国土分局作出案涉《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责令来某火停止违法行为,具有职权依据。


其次,杭州市滨江国土分局查明来某火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并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系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据此作出案涉《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程序并无不当。


最后,本案中,杭州市滨江国土分局在执法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附图,认定来某火在滨江区浦沿街道冠一社区萧闻公路南侧未经审批搭建的建(构)筑物为非法建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至于该非法建筑被实施拆除,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并非本案审查内容。


据此,杭州市滨江国土分局作出涉案《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认定来某火非法占地100平方米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案件评述

(一)公民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本案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以及公民配合土地监督工作的义务。


原告来某火因违法建设的房屋而被国土局出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原告违法建造建筑的行为违反了土地规划管理的要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所赋予的土地监督的权利行使监督权,出具告知书。所以,本案中政府出具的告知书于法有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该行为自具有合法性。原告来某火应对政府的土地监督工作予以配合。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公民在使用土地时其权利并非是无限制的,其行为必须要符合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当然有可能是公民在利用土地过程中违反了法规而不自知,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土地监督工作的介入,这既是土地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土地利用过程中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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