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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成片开发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7次举报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国家为保障城乡贫困家庭住房问题组织建设的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族定居工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是现有主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由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并没有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有别于一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原则,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开发商只能按照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的房价、户型、销售对象进行销售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本质上仍是商品房,符合购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入限价商品房后能够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但在房屋转让时依法受限。


“成片开发”一般是指在已经建成城镇的区域以外、尚未具备具体项目建设条件(如土地还未做平整硬化,未通电通水等)的新的规划区域,政府划出一定的面积,由参与成片开发的企业按规划投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有项目建设和项目招商工作,并从依法出让的土地中获得一定比例土地收益权的土地开发行为。在各地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将土地成片交由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项目招商引资,有利于利用企业的资金优势及土地开发经验能力优势,促进成片土地得到有效开发,在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城市建设与招商引资工作。


在部分地方实践中,土地成片开发也暴露出土地规划不合理,主开发商选择徇私舞弊,供地面积偏大导致土地浪费、滥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不合法等问题。大面积的不当征地,使农村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地,补偿又不到位,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此之前,我国对于“成片开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剧了成片开发的无序性。


鉴于此,为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如果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2019年《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肯定了成片开发的作用,允许实施成片开发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随意推行土地成片开发,违反节约用地的原则,又明确规定了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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