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拟作出征地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并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土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土地补偿、安置途径等的具体安排。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申请征地前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实践做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坚持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确实能够满足农村被征地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
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普及率相对较低,为发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土地管理法》借鉴了部分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还明确了征收土地时,征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补缴补贴。
重新确定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首次规定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又鉴于我国各地情况的差异性,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明确了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是考虑到征收农用地是直接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赖以谋生的基础,必须明确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而征收非农用地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对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影响相对较小,且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保有量相对较少,各地情况也有所不同,于是相关补偿安置标准就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