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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浏览:12次举报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约定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在某区政府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抑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可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可认定双方所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真实有效。鉴于行政机关在拆迁安置补偿活动中经常根据不同情况对安置补偿内容作出不同的调整安排,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反映出较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某区政府作为涉案片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实施机关,其与赵某某协商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某区政府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势必对赵某某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认可了赵某某家庭成员的安置资格,协议签订后涉案房屋被拆除,其至2017年7月31日又反悔要求变更协议。因某区政府此次不予安置的理由已不成立,其又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或依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无效或撤销,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履行的正当事由。故此,被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某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以某区政府不能举证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继而认定该协议的签约行为无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赵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初1016号行政判决;二、判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与赵某某签订的《济南市历城区雪山片区整合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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