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的立案、审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多个时间节点,如协议的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履行时间以及行政机关针对协议作出单方行政行为的时间等。同时,2015年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受理进行了调整,且有多部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导致出现新旧法衔接、新规定适用等问题。如对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之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观点认为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受理,有观点认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受理,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受理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在综合各方观点,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确定以协议订立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分界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将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具体划分为两个阶段加以分析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