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尚未开始建造安置房,并未拒绝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因而,对施某某要求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某区政府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36个月的临时安置期限。施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施某某要求法院判决某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补发过渡费的问题: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3年4月,约定按照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每月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某区政府在超过临时安置期未能交房的情况下,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8号《意见》出台于2018年4月26日,其中规定: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该意见系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而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作出的调整。本案中,自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至今已六年之久,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仍未解决,二审法院判令某区政府补发自2018年5月~2019年1月的过渡费5597.2元,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