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安置过渡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在其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未交付之前这段时间里的租房损失等。一般地,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行政机关会在安置过渡期之后及时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居住使用。而且,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过渡期也不会太久,因此,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过渡费基本上可以满足被征收人的租房需求,但当安置过渡期过去后,行政机关迟迟未能交付安置房时,就会导致被征收人只能仍继续租房居住,在长期的过渡期间内,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可能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如果行政机关继续按照多年之前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过渡费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话,于被征收人而言,随着租房市场价格的上涨,其是无法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准的,而且,租房生活本就存在许多不便之处,被征收人在让渡了自己的房屋后,多年在外租房实际上已经牺牲了不少的自身利益。因此,从公平原则考虑,在行政机关于安置过渡期后迟迟不能给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时,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调整给被征收人增加过渡费,以弥补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租房损失。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要求其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时,以客观情况为由迟迟不去履行该约定,在需要调整安置过渡费时,又以必须严格遵守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予以拒绝,其并未为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去考虑。行政诉讼也是客观诉讼的一种,除了审查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外,还需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需要从行政协议约定内容出发,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去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