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是签订各方的权利义务,但有时为了便捷等因素,行政主体亦会将其自身法定职责委托给其他行政主体代为行使,就如本案中当地人民政府将为了行使征收补偿职责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委托给相关的教育职能部门代行。
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真正承受者是当地人民政府,而不是教育职能部门。因此,在后续因行政协议的履行引发行政争议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来承担。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需要对行政协议法律后果的承担者进行辨别。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不一定是真正行使法定职责的主体,还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作区分,不能只看形式上的“签章者”。有的行政协议真正行使法定职责的主体比较容易辨别出,而有的则需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分辨正确。找出真正对行政协议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对于分清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的各方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