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意体现。为了便于签订协议双方具体履行以及分清各方责任,行政协议一般都会对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可享有的权利予以明确的约定,但也有特殊情况。现实生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候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或紧急情况的出现,为了尽早完成行政管理目标,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实现或履行只能分阶段进行,可能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履行其义务,之后等条件成就时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亦或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部分履行协议义务,之后等条件成就时再继续履行等。因此,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双方签订的相关行政协议也只能根据现状和现有信息予以约定,将部分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享有概括性地进行约定,等待日后必要的客观条件成就之时再行继续履行。如本案,由于需要先拆迁被征收人房屋以扩建校舍,但具体的补偿安置事项又不能在本次拆迁中予以解决,只能和后续的拆迁项目同步进行,所以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行政主体与被征收人只能就针对被征收人房屋将来如何进行安置补偿的方式等进行概括约定,以待后续再实际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该类型行政协议是对未来发生事项的一种安排和约定,所以称为“预约性行政协议”。
预约性行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协议,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1)对未来的事项作出概括性约定。由于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尚无法对权利方的权利予以兑现,仅能对未来出现的事项进行约定,为权利方将来实现权利奠定基础,因此,预约性行政协议的部分内容具有概括性,只能笼统得对将来出现的事项进行约定。(2)部分约定内容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将要出现的情况均无法得知准确的信息,只有当未来的事项实际发生时才能知晓具体的内容,因此,在预约性行政协议订立时有的内容就无法予以明确。(3)未来事项出现时即可履行。预约性行政协议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待将来条件成就时即可继续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具体事项,实现订立各方的权利,履行各方或一方的义务。若条件尚不成就,预约性行政协议则无法继续履行。(4)需要通过后续继续补充约定或订立新的协议或其他方式才能实现权利的“落地”。预约性行政协议在签订后无法立即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协议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也仅能部分实现或尚无法实现,只有等到客观条件成就后,还需要订立各方对权利如何具体实现进行确定之后,协议权利人享有的协议约定权利才能全部得以实现,协议义务人的协议约定义务才算是全部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