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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除斥期间的概念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2次举报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无论是撤销权还是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形成权赋予了权利人以自己的单方行为得行使之力,从保护相对人角度以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出发,形成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第二,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者先于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的,不在此限;第三,形成权得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得以行使形成权的期间称为除斥期间。我国亦是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做了限制。


正确理解行政协议撤销权:撤销权,即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因其行使而使得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无效。可撤销协议发生通常有以下原因:(1)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胁迫,是指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3)重大误解,法律只允许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可以撤销。(4)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的不利益。


正确区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设定一定的期间,且期间经过后都会对原告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但二者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作用的权利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体包括基于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就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撤销权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本案即是根据张某某的主张的撤销事由,结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日期,并以此为起算点计算除斥期间。


期间是否可变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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