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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特性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1次举报


    诉讼时效是民法实体法中的一项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将导致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发生消灭,只是会使其权利效力减弱,如果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有权基于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而提出抗辩,权利人的权利将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力保护。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仍然应当受理,法院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另外,因为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而即使义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信原则的根本要求,并不会给义务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反而有利于鼓励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故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否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信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而且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另外,诉讼时效则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本案中,某区政府主动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后,以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


    要注意区分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差异:二者都是因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起诉期间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期间,其适用的权利为诉权,属于程序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作为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之一,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期间为不变期间,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者扣除被耽误的时间,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和中止。据此,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在立法目的、法律性质、作用的权利、法律后果、期间可变性、人民法院能否主动审查等方面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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