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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合同纠纷审查的主要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66次举报


    合同成立,是引起行政协议争议的前提;合同有效,是合同双方主张权利的基础。行政协议是建立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通常产生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基于行政主体单方的意志。行政协议则不同,行政主体在缔约权上有诸多限制,比如法定权限、缔约权能、缔约内容等,这些限制既包括实体上的,也包括程序上的。一旦违背这些限制,就有可能导致双方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那么合同双方也就不能基于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所以,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必须首先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效。对行政协议是否有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行政协议双方是否有权订立行政协议。包括主体资格的审查和事项的审查。主体资格的审查是指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签订行政协议实际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因此作为签订行政协议行政主体的一方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该合同。如果行政主体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签订的行政协议自然是无效的;相对一方一般只要具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组织都是适格的,但法律法规对相对一方的资格特别要求的除外,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相对一方应具备一定资质的要求必须遵循。事项的审查是指合同所确立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法律是否禁止以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类事项。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以行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也属于无效合同。


   3.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协议的签订与民事合同的签订不同,往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合同才有效。因此,如果行政主体签订合同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或规则签订,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4.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签订的行政协议必须是出于行政需要,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根据《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本案中,某市土地局是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兴某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均有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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