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地质调查院等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商终字第59号] 认为:“本案兆丰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压覆资源补偿协议》,以确保其电解铝分公司一期技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因地表沉降遭受损失,双方在《压覆资源补偿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兆丰公司电解铝分公司一期技改项目竣工后,在南车间北侧发现车间墙体出现大规模的裂缝现象,呈现下沉态势,特别是62-84轴之间出现基础沉降,墙体出现较大裂缝等。依据山西家豪鉴定中心的结论:兆丰公司电解铝分公司厂房车间地下有15#煤采空区,采空区造成兆丰公司地表和厂房的沉降。兆丰公司即可以依据《压覆资源补偿协议》向某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某某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当事人在一案中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但可以在选择的请求权被驳回后,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只要当事人有一项请求权得以实现,另一项请求权即归于消灭。”
龙岩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龙岩某某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849号] 认为:“永武高速公司与被压覆者达成的《补偿协议》是解决压覆矿产合法化的必经程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补偿协议》是解决双方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其内容和形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永武高速公司诉辩称该协议是迫于压力而签订的,无事实依据,故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