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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能否随意占用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04次举报


基本案情

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开始占用某区某11社耕地堆放砂土,总占地面积2201。所占用土地面积2201平方米,其中1906平方米地类为旱地,规划用途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84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11平方米地类为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长春市盛林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双胜村11社耕地1906平方米堆放砂土,该破坏耕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于2015年作出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十五日改正或治理;

2.处以耕地开垦费1.1倍的罚款,即1906平方米×1.1×1.42元/平方米×3=8931.516元。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将《催告书》送达长春市盛林矿业有限公司,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对于土地资源进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该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行政许可,非法占用耕地堆放砂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对耕地造成了破坏,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04年)对耕地的保护规范。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作出的长国土资双(监)罚[201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长国土资双(监)罚[201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即责令限期十五日改正或治理。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长国土资双(监)罚[201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即处以耕地开垦费1.1倍的罚款,即1906平方米×1.1×1.42元/平方米×3=8931.516元。


案件评述

本案涉及对于耕地可否随意占用、使用的问题。我国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土地资源应当进行严格管理,我国新《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土地都应当进行分类管理,并纳入土地规划的范围内。对耕地的保护,我国采用更加严苛的管理方式,《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采用专章保护的方式,体现了我国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管制原则。


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背了该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规划,未履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申请执行人对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被申请执行人占用耕地堆放砂土的行为还会导致耕地质量被破坏,损害土地资源,损害农民的利益,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保护的法律宗旨,此种行为当然需要进行严格的规制。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严格的土地规划,只有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价值,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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