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特别是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由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而且随着“三权分置”的法定化,还会有不少新的土地权益的法律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它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所取得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于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了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同时消灭。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于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接受转包一方的法律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在转包方依然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提下,将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即,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它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所取得的物权性质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通过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土地租赁合同,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其结果是承租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互换:它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所取得之有效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前提下,两个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俩承包方之间可以依法互相调换自己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互换,作为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是,甲承包方丧失原合法取得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同时取得乙承包方原来合法取得的物权性质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反过来,乙承包方丧失了自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却取得甲承包方说来合法取得的物权性质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该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所取得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