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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案件起诉时可先予执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0次举报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先予执行。一般而言,如果诉讼结果没有最后确定,则法院不得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判。这就是诉讼法上的“禁止本案诉讼事先裁判”原则。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不予执行将导致当事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原告的生活、生产等的特殊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预先裁定给付一定财物或立即停止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中当事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


2.先予执行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一般来说,给付的内容可以是财物、金钱,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规定,给付的内容可以是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等费用:


(1)抚恤金。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等因公牺牲或伤残,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伤残者发给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对上述因公死亡者的家属和伤残者给予必要的经济上的帮助,是激励军人、干部等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一定款物帮助的社会救助形式。


(3)工伤社会保险金。工伤社会保险金,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请求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待遇。


(4)医疗社会保险金。医疗社会保险金,是指参保人员请求行政机关支付的医疗救治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先予执行的一般做法,应当包括行为给付。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机关支付抚恤金的行为亦属于行为给付。此外,这里的履行一定的义务可能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例如,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该行政行为。


3.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鉴于先予执行是一种拟制的执行将来生效判决的行为,应当具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一条件。也即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十分明确、显而易见。这种明确的程度由法院来裁量,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如仅仅是具有较大可能等,尚不能认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人民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先予执行,如果在审理后发现先予执行错误的,就会导致国家赔偿责任。


4.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涉及先予执行的行政行为较多,相当多的金钱或物品给付对当事人的生活、生产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如果不影响其生活、生产的,诉讼过程的持续一般就不会对其造成太多的伤害。因此,有必要将其限制在“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条件之内。“严重影响原告生活”主要是指原告依靠被告履行维持正常的生活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5.原告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主要是保障特定情况下的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保障当事人的主观权利。并且,该主观权利须为紧迫之事项。如果法院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就会使被执行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有偏袒的嫌疑。根据规定,对于先予执行裁定必须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不能在没有原告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就先予执行的申请和原因加以释明,并作为法院裁定准予或驳回的依据。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就是否应当先予执行进行调查。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6.对裁定不服的救济。先予执行裁定是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作出的,可能存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必要允许其申请复议。另外,法院作出不准予先予执行裁定的,申请人也可能申请复议。“不服”既包括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或裁定不准予执行裁定不服,也包括被申请人认为先予执行裁定存在错误。“存在错误”包含不应当先予执行或先予执行的范围过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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