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原告应当为房屋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7次举报


基本案情

卢某某在没有报建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在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靖海××缸瓦窑村海景大道东边虾塘旁的土地上建了一层房屋,2016年1月7日,海城区政府组建的两违办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卢某某在原址上再次建造二层房屋,2016年7月26日,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020460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建户未经过批准,擅自在海景大道北边缸瓦窑村建楼房二层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60条的规定,责令违建户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230?m2土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拆除。海城区政府两违办高德中队将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贴在卢某某所建房屋的墙上。2016年8月18日,海城区政府组建的两违办强制拆除了卢某某建造的二层房屋。卢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对房屋的拆除应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城区政府组建的两违办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于法无据,属超越职权,故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但卢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经过合法审批,也未能提供其损失为80万元的相关证据,故驳回卢某某要求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两次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损失人民币80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但认为卢某某主张的铝合金门窗框、建筑体以外的木条、沙、砖等建筑材料、虾塘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改判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卢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卢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案涉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2014年修正)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卢某某主张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并提供由军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中记载案涉房屋是卢某某所有,但并未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卢某某无法提供相关使用权权属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审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申请人以案涉通知书载明项目不准确为由推知案涉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理据不足。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利用建筑材料及虾塘墙体损失3.5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故驳回卢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农村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申请宅基地,而宅基地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果申请占用农用地的,则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判断房屋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原告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其房屋属合法房屋的证据,则其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当然,上述判决并不意味着所有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属违法建筑,有一些历史遗留的未登记建筑,仍可视同为合法建筑。对此,原告方可申请有权职能部门对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认定。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4.3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2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7838分 (优于99.3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43篇 (优于82.47%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36245 昨日访问量:53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