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登记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可不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3.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登记部门。
4.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汉字译本。
10年 (优于64.37%的律师)
12次 (优于92.06%的律师)
10次 (优于94.22%的律师)
67838分 (优于99.39%的律师)
一天内
4043篇 (优于82.4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