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宅基地三权分置出路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9次举报


宅基地使用权赋予了农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保障,是稳定农村的重要制度。随着城市化脚步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增多,空闲宅基地和农房越来越多。由于受到转让的身份限制,宅基地及农房难以入市流通,资产价值难以彰显。三权分置的目的在于保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鼓励以农村宅基地和住宅使用权的流转、租赁、抵押等方式获取财产性收入,盘活宅基地的资产资本属性。鉴于上述理论障碍,各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一直停留于探索阶段,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也无法贯彻始终。


(一)构建“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的三权分置模式之一

农村村民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农房或宅基地给承租人,建立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农房)租赁权三权分置模式。农房流转使用是引入资本、盘活闲置、乡村振兴的关键。但农房使用权人即农房承租人常常担心租赁合同得不到执行,不敢投入资本改造农房,这是由于产权保障不完善和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可探索在外观上对已租赁的农房进行标识,通过三方鉴证增强租赁双方的合同意识,对农房和宅基地出租予以不动产登记发证。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显化外在标识,并可借鉴德国关于租赁保护的规定,对已登记的房屋承租人赋予物权化的保护,在租金管制、解约条件法定等方面予以明确,强化承租人的地位,稳定预期以利于融资担保,鼓励资金投入农房的改造升级。


同时应尽快确认农户资格权,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农业部门指导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由乡(镇)政府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落实农户资格权中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同时按照建设时间和审批条件,分类处置目前已有的宅基地占地建房,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允许予以补办手续后登记发证,做到应发尽发。对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也应严格执法。


《土地管理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权力下放到乡(镇)政府,应考虑建立常态化的宅基地审批制度,允许农房流转用于经营性用途,并出台相应的管制规则,从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限制农房非农使用的外部性,为通过租赁方式流转农房使用权扫除障碍。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60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8%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5049 昨日访问量:40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