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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作为登记申请审查的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次举报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这是登记人员难以审核的事项。按《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审核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只要申请首次登记时已经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应认为即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登记人员无须对申请人履行出让合同情况予以审查。


目前转移、抵押登记时限基本压缩到3—5天,即使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涉嫌土地闲置的,登记人员无权也无时间到现场查看,且闲置土地认定需要利用科(处)室调查并最终认定,因此登记中心要与科(处)室做好内部的信息共享,但无须审查是否构成土地闲置。


比较常见的焦点是转移登记时是否应审查交易限制条件,如对厂房等不动产能否分割转让、限制人才房、限价房、安置补助房在若干年内不能交易。很多地方负责出让的科室不做或难以明确,申请人直接到登记中心申请分割转让登记。有地方要求登记中心审查或出台确定是否限制交易,能否分割转让的文件,还是将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这些限制属于产权管理的内容,对不动产的交易限制,应由利用部门或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不动产出售时约定,登记人员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规则确定如何分割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转移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不动产的限制条件。对于合同明确约定限制分割或者交易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审查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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