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的是数人按其应有份额(部分)对于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每个共有人依据其不同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是所有权在量上的分割。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的任何部分,可以由共有人自由处分,不必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我国《民法典》为减少共有人数,简化共有物使用关系,规定了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违反此条规定没有通知优先购买权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立法并没有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即认为合同不得对抗优先购买权人,因此可以认为此处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性质,优先购买权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撤销不动产转移登记。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实行“多数决”原则,体现在条文上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处分行为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其目的是赋予部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权,兼顾效益和公平。本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共有人可以协议降低多数决的标准,比如以共有人过半数为计算标准或者排除本条的适用。该约定可以改变物权行使状况,原则上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才有物权效力,方可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