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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的解除与被撤销后果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4次举报


现代市场经济基础是市场主体享有根据意思表示自主形成相互间法律关系的权利,民事主体依自由意志签订合同形成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效力。


我国法律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请求权人不能于合同解除当日直接取得返还之物的物权,而仅享有请求相对方转移权属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仅享有要求对方配合的请求权。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判决无效的,有溯及力。原《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法典》进一步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被撤销或无效的,应追溯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视为合同当事人自始没有签订过合同。那么已经根据买卖合同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效力视立法模式而不同。


通说认为,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的是瑞士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在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合同加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行为有其独立性,但应与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瑕疵同命运。在合同具有法定无效情形被撤销或判决无效时,合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时的物权登记仅有形式上的效力。


因此作为登记原因的合同被判决无效的,建议创设撤销登记的类型,申请人可以单方申请撤销物权登记。之所以不建议采用更正登记的形式,是由于可能在某些法院会不恰当地引用《民法典》关于登记错误的条款,牵涉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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