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里所说的有权“检举”和“控告”,是指单位和公民个人对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政府机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机关提出举报和指控,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需要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实践证明,很多问题都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才得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应注意说明被检举人或者被控告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等情况。按照宪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也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首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守法,主要包括: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不得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给予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该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公民和单位应当忠实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要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垦义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开发土地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