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单位为乡(镇)。
2.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实地调查确认到每个地块,具体确定边界、坐落、面积、地类、保护情况、质量等别(级)等信息,依次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进行编号,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汇总的基本数据单元。
3.永久基本农田入库。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标准分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以及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要素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为支撑和基础,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成果,以及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任务完成情况,衔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更新完善省、市、县三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图、数、实地相一致。
4.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并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已有保护标志,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及时补充更新设置标志牌和界桩,昭示社会,接受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 304号)和技术规程有关要求,结合落地块实际情况,细化设置永久基本农田标志具体措施和规范,标志牌和界桩设立要统一规范、因地制宜、节约简洁、醒目清晰,标识内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标志牌和界桩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原有永久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要及时更新或移除旧的保护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