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即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效力认定要满足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后,各方受合同约束,履行约定的义务。其中,转让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出让金是否足额缴纳,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土地出让未全部缴清不为土地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因素。原因在于:第一,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通常,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表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土地出让金仅作为对政府所负的债务。第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仅规定转让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时,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并未明确因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一转让标的物瑕疵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合同履行范畴,即转让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不能反过来决定合同效力。
关于土地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转让款的处理:转让方未依法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因此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折价补偿为例外。所谓恢复原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其应恢复到当事人缔约前的财产状况,即将基于无效合同而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给付转让方土地转让价款,但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后,转让方应当将该土地转让价款返还,将土地转让价款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依照相关规定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对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情形下进行的补偿。(2)损害赔偿。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因一方当事人过错使得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则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