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决策部署,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这意味着,除了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类、交通类、能源类、水利类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交通能源水利设施项目等六大类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本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农转用和土地征收都要由国务院进行审批。在以往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擅自调整规划,通过规划修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从而规避国务院的审批。这次修改,特别明确了禁止通过修改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