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是,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只要遵循了合法的程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是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这表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农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二是保护耕地的需要,这是主要目的。现在乡(镇)村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建设的积极性很高,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将会有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目标将难以实现。集体土地以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方式用于农业用途则是可以的,但必须保护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