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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7次举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以下法律效力:①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②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和解与调解的方式或手段,来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


  (1)和解与调解的范围。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2)和解方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3)调解要求。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③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调解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①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②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③提出调解方案;④达成调解协议;⑤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5)和解与调解的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延期的情形包括:①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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