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①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⑥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⑦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⑧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⑨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达成和解的。⑤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⑥上述①~③项的中止情形满60日,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