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的过程。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期限。审查期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理案件相关材料的送达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给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是审理期限: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期间内,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审查参加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审查办法与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审查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5)复议申请撤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