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复议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的过程。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与不受理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包括:①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③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④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⑤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⑥符合征税争议与征税争议以外争议规定的复议条件。⑦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⑧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①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不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②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③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期限。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②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③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上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方面的权力:①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4)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5)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