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列举的对申请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各项:
(1)罚款。罚款原来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方法。这里是指被申请人在缺乏证据和依据的情况下,对没有违法行为的申请人错误地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申请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数额,超过了法定的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从而也造成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违法集资。集资是指某人或某单位为特定的目的,向某些人募集资金的活动,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活动。集资一般是有偿的。这里所说的违法集资是指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向申请人进行的集资活动,如:行政机关以筹集某一项目资金的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募集资金的活动。这是一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3)没收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办法。这里是指被申请人在缺乏证据和依据的情况下,对没有违法行为的申请人错误地作出了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申请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较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
(4)征收财物,是指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以无偿的方式擅自向行政相对人等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如:某行政机关以缺乏公务用车为名,擅自向企业征收小汽车的行为。
(5)摊派费用,是指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开支范围内的费用,或者属于非申请人的其他单位、个人的费用,摊派给申请人,指令申请人支付这些费用。
(6)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财产的查封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如房产、大型生产经营设备等,进行清查、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财产的扣押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如汽车、现金等置于自己管理之下的行政强制措施;财产的冻结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责令把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冻结在银行账户中不得流动的行政强制措施。这里是指被申请人在缺乏证据和依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财产进行非法的查封、扣押、冻结;而申请人实际并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对他的财产查封、扣押和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