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取得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因继承、赠与(一般是亲属之间)、购买(集体成员之间)而发生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不能简单地用一户一宅原则予以否定,因为一户一宅原则的内涵应该是从取得环节而言的,即一户农民只能从集体组织无偿分得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此后,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流转,出让人不能再要求无偿分配。
合法的“一户多宅”的主要情形,以下四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这种情况是指,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有些一户多宅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自己的问题买单。
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农房继承却是受法律保护的,加上“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也不能被归为非法,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4.宅基地合法交易。宅基地交易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