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一是提供就业渠道促进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就业,避免因征地形成新的失业人口。二是支持促进被征地农民从事有关生产活动,体现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精神。
实践中,支持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比如有些地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新开垦的耕地进行耕种,有些地方在征地范围内留有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乡镇企业,有条件的,还可以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入股用地企业或者参与有关经营活动。
三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有利于促进农民转产转业,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结构,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保障。总之,鼓励采取各种措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远生计方面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