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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范围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264次举报


    1.关于公共利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具体表述形式上了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列举了六种情形,对需要征地的公共利益进行了范围上的严格限定,体现征地的公益性和强制性。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军事和外交是国家的基础性事务,属于典型公共利益。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需要主要体现在军事方面,因此军事用地可算作国防需要。一般情况下,军事用地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军事设施用地的范围内,家属住宅等其他与军事有关的非军事设施用地,不宜通过征收方式实现。外交在我国现有立法中并无明确定义,一般指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如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跟别的国家互派使节、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等,外交用地主要应满足国家涉外工作需求,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一般而言,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用地需求往往也比较大,且由于大多数基础设施选址远离城市,往往需要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实现供地。根据《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需要说明的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接实施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公共事业是指面向社会,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或者代表公共利益协调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社会活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褒扬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均属于公共事业。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障居民居住权的重大民生工程,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四类: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第二类是廉租住房;第三类是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第四类是农村危房改造。政府实施上述住房保障类项目的,可以征地。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的“成片开发”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可以实施征地。从“成片开发”的内涵来看,主要是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统一开发,主要包括对开发区、新区实施规模化开发等。将“成片开发”纳入征地范围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从我国国情看,城市建设过程中征收了大量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这种做法保障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确保了城市建设需要,在经济社会仍然快速发展的阶段,不宜做较大幅度调整;二是从国外实践情况看,“成片开发”实行统一征收,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可充分体现规划的公共利益属性,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在一定范围内,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运营成本;三是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阶段,由政府进行“成片开发”有利于统筹城市建设,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防止建设用地遍地开花、混乱无序。


    “成片开发”征地规模大,涉及群众利益广,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必须进行严格限制:一是批准和实施层级,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通过对批准和实施主体的限制使得“成片开发”不能够被地方政府随意使用。二是区域限制,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体现了规划的严肃性。因此在国土空间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包括成片开发在内的各项建设需要。三是在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就要求该事项需要经过同级人大的审议,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决策,也大大提高了“成片开发”征地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该项是兜底条款,有利于弥补前5项规定未尽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该兜底条款与《
征补条例》比较,只有法律授权,没有行政法规授权,体现了更为严格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2.此外,为了严格限定征地的公共利益,还规定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这是在前款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的前提和要求,突出规划先行的目的在于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又防止不当或者过度地动用征收权。由于规划制定和实施均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依法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因此,在规划阶段就明确“成片开发”的区域和实施步骤,有利于提高征地工作的预见性和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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