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不无特别,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均规定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中。
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程序为:(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集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登记造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颁证申请,材料不符合的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统计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规定的,通知乡(镇)政府补正。经补正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证的程序:(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