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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土地承包浏览:157次举报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份性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权),一种是契约式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种承包经营权均适用于草原、林地、水面等特殊类型土地的承包。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就家庭承包而言,我国农村仍然实行集体经济,而在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形下,集体经济的最主要的表现是确保每个农民有地可种,即确保其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承包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针对四荒地承包还享有承包优先权。如此,家庭承包意味着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户为单位)才能进行承包,具有内部性、身份性。这种承包具有本村成员生存发展的社会保障功能。家庭承包的这种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家庭承包只是区分不同家庭拥有哪些地块和多少地块的方式,需要发包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土地分配到每户家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其应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这种承包方式只适宜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竞价方式承包,可以由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受到完全的契约约束,并可自由流转。与家庭承包不同的是,四荒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包合同约定,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等。规定这类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以继承,不仅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益,而且在承包期内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因此,契约式的承包完全不同于家庭承包,是一种完全商业化、财产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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