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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情形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5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176次举报


1.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征收资格。对于国有土地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管部门,还可以是为了征收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2.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3.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并且没有得到被拆迁人的追认。根据《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拆迁安置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拆迁活动没有获得拆迁许可,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期限、过渡措施的约定等违背了拆迁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以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情况,都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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