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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5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58次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对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公示,土地承包合同等登记材料构成了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基础。一般而言,如果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登记材料的形式真实有效性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那么,在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未经法定途径予以否定前,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登记在实体合法性上应当予以认可。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资格、相关签字的真伪以及是否影响与发包方之间所形成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等,主要涉及民事法律争议,在行政诉讼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方面,如果没有明显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时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一般不宜在行政诉讼审查阶段进行过度审查,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此持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审查程度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4日,叶某某向永嘉县农业局提交申请补发承包权证的报告和叶某某的身份证及其非农业家庭户的户口簿,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尚未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为由,要求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补发承包权证的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请给予补发”意见,并加盖“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2015年6月25日,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向永嘉县人民政府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及附件,认为八里村经济合作社将承包地1.46亩发包给叶某某符合法律规定。永嘉县人民政府调取了八里村经济合作社第八组生产队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的决议及承包合同表,并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后,于同年10月28日在八里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公示,同时向八里村经济合作社送达了公告文书,八里村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叶光明予以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加盖“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在公示期10天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后,永嘉县人民政府向叶某某发放了永农地承包权(2015)第0602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八里村经济合作社认为,叶某某提交的上述申请补发承包权证的报告上“情况属实,请给予补发”意见以及承包合同上的发包方负责人陈某某签名均非陈某某所签,因此对永嘉县人民政府发放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发证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八里村经济合作社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了承包合同,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需的相应材料,被告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程序予以登记颁证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相关文件中的签名真实性问题在行政登记程序中仅适用形式审查,即只要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就应当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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