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民事和行政交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如果当事人是基于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而要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那么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先民事后行政的顺序,因为房屋所有权变更主要是基于买卖、赠与、婚姻、抵押、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确定先前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之后的行政法律关系。
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案件的审理时遵循先民后行的顺序
基本案情
白某某等五原告(以下简称五原告)与第三人白某(以下简称第三人)系叔伯兄弟关系,五原告的祖父母在某村有院落一处,其中有北房3间,南房5间,东西房各2间。五原告的父亲成家后分得院内2间西房以及南房中靠西侧的2间。第三人及其父亲占用3间北房和东房。五原告成家后搬出居住,利用南房堆放杂物。第三人也搬出另建房屋,北房及南房东侧3间由第三人弟弟占用。2005年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弟弟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该院落整体登记在其名下。第三人的弟弟独身无子女,于2006年6月去世,因此第三人继承了其弟弟的遗产。后因第三人擅自拆除五原告一侧的厕所,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五原告提出析产继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出示了被告为第三人弟弟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五原告房屋一侧的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弟弟名下。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该院落中南房靠西侧两间为五原告所有,本案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过程中没有核实房屋权属情况,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弟弟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弟弟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民行交叉类型案件,如原告在民事权属关系未明晰的情况下,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也会向其释明先就基础的民事争议进行诉讼。根据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告具有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职权,被告在核发该证时必须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在前的民事诉讼对于案涉房屋权属明晰的情况下,被告为第三人的弟弟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缺乏合法的事实依据,将属于五原告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在第三人弟弟名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