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应当使用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应当先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实践,农村村民个人建设房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的,一般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具体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具体审核批准。如果村民建房,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手续,则相关建筑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