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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诉讼类型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8次举报


  《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诉讼类型的规定反映了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当遵循不同的审理标准、举证责任和裁判方式等。与一般的行政行为纠纷相比,行政协议纠纷更为复杂。对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各类请求予以明确,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依法、准确提出诉讼请求,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把握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和裁判方式。基于以上考虑,“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1.行政协议诉讼中的形成诉讼
  形成诉讼是指,旨在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一定行政法律关系的诉讼。承认这种诉讼请求的判决称为形成判决,且使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效力就是形成力,形成力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变更,无须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形成诉讼包括撤销诉讼和变更诉讼。本条中涉及的形成诉讼包括以下撤销诉讼:


  (1)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撤销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行政诉讼类型。撤销诉讼是一种经典的诉讼种类。它通过撤销为原告设定的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方式形成权利。因此,也是一种形成诉讼。一般而言,在撤销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处分决定,而非事实行为。撤销诉讼是一种当然的救济手段,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除非法律明文禁止。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属于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判决的规定。


  (2)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判决作出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也属于形成判决。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撤销、解除协议的判决。


2.行政协议诉讼中的给付诉讼
  给付诉讼是当事人请求被告履行一定公法义务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给付(履行)义务。给付诉讼分为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给付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从字面上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行政协议义务、行政承诺义务、先行行为附随义务等。对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对行政行为之外的给付标的,通过一般给付诉讼加以解决。《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一般给付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如果行政协议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而是属于行为给付或者物的给付。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对于订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协议诉讼的重要方面。行政机关的订立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决定了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的请求属于课予义务诉讼或者一般给付诉讼性质的问题。订立协议的行为,是行政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订立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具有订立行政协议的义务;如果行政协议当事人约定订立行政协议的,在订立行政协议的条件成就时,行政机关也具有订立行政协议的义务。对于后者,行政机关的义务是行政协议项下的义务,该订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协议约定订立行政协议的一般给付判决。对于前者,行政机关的义务是由法律所明确,行政机关的订立行为属于法定职责。该订立行为仅仅是完成行政协议的一个环节,也并不能构成行政行为,因此,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义务订立行政协议的一般给付判决。


  (3)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本项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补偿诉讼的内容。


3.行政协议诉讼中的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在各类诉讼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无论是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还是一般给付诉讼,都隐含着一个确认诉讼。《行政协议规定》中,对行政协议诉讼中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确认行政协议效力作出规定。主要是:


  (1)请求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项内容是关于确认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认诉讼主要是继续确认诉讼和情势变更下的确认诉讼等“转换型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违法诉讼主要是指继续确认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另外一个确认违法的情形是关于情势变更判决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第一类是情况判决;第二类是程序瑕疵确认违法判决;第三类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时的确认违法判决;第四类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确认违法判决。


  (2)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诉讼中既包括行政行为纠纷,也包括履约纠纷。在履约纠纷中,均会涉及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对于协议的效力问题,本书将专门阐述。与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同,对于行政协议的效力要研究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无效等问题。由于行政协议纠纷的复杂性,不仅要注意到行政法律规范关于协议效力的内容,而且也要注意到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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