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事协议相同,行政机关依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前提,是被诉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的说理,主要围绕协议的有效性展开,主要包括协议双方是适格的协议签订主体、协议符合法定形式、协议订立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协议内容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行使所谓“行政优益权”变更或解除协议不成立的情况下,同样应当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这里的说理还要围绕行政机关变更或解除协议不成立的理由展开。当然,考虑到判决方式是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因而在判决的说理中还要考虑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如果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时过境迁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已不符合协议订立目的,则即使是有效的协议,也不宜判决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