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行政协议的一般解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协议的解除是专属行政协议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协议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解除协议。这一点与协议的无效、可撤销不同,后者允许协议外利害关系人提出。(2)允许解除的行政协议须是已经依法成立。不能解除协议的主要情形是:①行政协议尚未成立;②行政协议虽已成立但未生效;③行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④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可撤销。(3)解除协议一般涉及的是主义务,特别是主义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达到。在例外的情况下,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可以解除协议。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协议履行权力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立法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一方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一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对特许经营者不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本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协议监督权力的情况下,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监督权力。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依照监督协议履行的行政优益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