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在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村×号北侧建设二层房屋三间,占地216.64平方米,建筑面积385.01平方米。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许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庵东镇富民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屋、围墙,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自行整改。2018年7月17日,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上述建筑。许某不服,起诉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建筑处于乡村规划区或城镇规划区,即未能证明其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且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在实施被诉强拆行为前未履行相应的催告、公告程序,未听取许某陈述、申辩意见,程序违法,因无可撤销内容,遂判决确认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分析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混淆《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行使本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职权。且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履行相应的催告、公告等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应先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要求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进行拆除。但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举证证明相对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能混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行使本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职权。其次,行政机关即便具有相应职权,也应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首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