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可诉性,一些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征用则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财产或者对有关劳务进行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