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通过民事途径向出租人主张补偿权利的前提是征收人已将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此时,承租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其应得的补偿利益。但是,当征收人未将承租人的损失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时,承租人则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补偿问题。因为民事诉讼只能解决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征收人对该部分损失是否进行了合理补偿的问题。
即使民事诉讼支持承租人的损失,要求出租人支付相关损失,但在出租人未取得房屋改建、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房屋出租人承担本应由征收人承担的相关补偿费用,这与征收人应当对由征收行为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原则相悖。因此,当承租人具有所租赁房屋上的装饰装修以及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独立的补偿利益,而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对该部分损失的补偿进行约定,且征收人亦未将该部分费用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时,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征收人主张上述补偿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