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开展的,对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予以行政征收的活动,具有环节多、范围广、周期长等特征。被征收房屋作为征收行为的标的物,其实际状况将直接决定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的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其对房屋的客观状况掌握得最全面,而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除了掌握一些公示资料(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外,对于房屋装饰装修情况、构筑物情况、住改商经营面积等,只能通过房屋调查、实地查勘等方式进行采集,并经过评估后确定其补偿数额。在开展房屋调查、实地查勘等工作时,相关人员必然要进入房屋内部进行测量、拍照,同时还可能需要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或提供资料。若被征收人不给予必要配合或协助,评估等必经环节就难以顺利开展,进而也就难以确定对该房屋的具体补偿内容,这样不仅将导致征收出现停滞,还会使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征补条例》规定,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实际征收活动中被征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允许征收、评估人员入户开展调查、查勘等工作;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装饰装修、构筑物等情况如实进行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现场填写制作的调查记录等进行确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