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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与用益物权人的损失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591次举报


行政机关基于公益之目的合法行使公权力,致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国家依法应予以适当补偿。在公共利益维护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得以获致一定程度之平衡,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而剥夺或限制人民之权利时,人民应予容忍,但是对其权益所受之损失,则可以请求补偿,此种基于“容忍,但可获得补偿”原则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公益牺牲请求权”,该请求权所衍生损失补偿制度,着眼于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亦即行政损失补偿制度主要特征系“因公益而特别牺牲”,因此国家必须以立法之方式给予人民一定之补偿,使之合乎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意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
民法典》就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或者国家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作出的,征收或征用所指向的对象是所有权,并没有涉及用益物权。本条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征收、征用行为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系着眼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目的在于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满足自己的生活、生产等需要,获取相应的利益,其社会功能在于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调剂所有与利用的冲突。而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所谓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国有化”的措施,会导致私有财产权的消灭。所谓征用,是指政府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经权利人同意而暂时使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为,其目的是取得使用权,随之转移的还包括标的物的占有权。据此,在征收情形下,集体或者组织、个人的所有权消灭,用益物权人作为派生于所有权的权利,亦将随之消灭;征用情形下,组织、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移转,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亦将随之受到影响,基于前述“因公益而特别牺牲”理论,在征收、征用情形下,用益物权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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