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征收、征用都涉及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问题,但征收和征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或个人财产所有权强制性地征归国有,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征收行为在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领域较为常见。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情形,直接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或者丧失。征用不同于征收,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他人的财产。征用的目的在于获得被征收标的的使用权,不导致所有权的变化,被征收标的使用完成后还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两者共同点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主体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主体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其结果是所有权发生移转;征用则不导致所有权转移,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方案确定。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权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的居住权考虑,一般而言,征收补偿决定以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方式为优先,尤其是对于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普遍有“回迁”意愿。但是,因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在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阶段,等面积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标的物价值可能高于货币补偿的价值;而在房地产市场下行时期,领取货币补偿则显得更为“划算”。在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征收机关考虑一定时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走势,并结合涉案征收项目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从而确定征收补偿方式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而对于被征收人未配合征收部门工作按期选择补偿方式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